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規範執法。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導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依法查處城市管理領域重大復雜的違法案件。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隊伍,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現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全市統壹的舉報電話以及其他聯系方式。第二章 執法職責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以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
(壹)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店外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和焚燒稭稈落葉等煙塵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等的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範圍進行調整。
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力清單。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職責權限或者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壹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 執法協作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重大案件或者專項行動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執法信息。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附具以下材料:
(壹)案件線索移送函;
(二)監測、鑒定、檢查、調查等證據材料;
(三)應當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或者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移送部門。
移送部門應當配合接受移送部門做好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