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壹定的補貼和獎勵,具體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不同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
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三、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
1.住宅的征用
(1)搬遷補助費:按每戶1200元計算支付。
(2)臨時過渡性補貼: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和3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向被征收人壹次性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10個月。房屋補償,根據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40㎡的,按40㎡計算。
2.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建築面積4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征收。總額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征收。
3.停產損失賠償(* * *發布12月)
商場、商店、賓館、飯店和娛樂建築:按10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
商業建築(金融、證券、商業寫字樓等。):按9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
工業、辦公和公共建築(圖書館、博物館等。):按8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
第四,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