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壹類參保人連續參保滿壹年,在同壹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70周歲以上參保人支付80%。70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支付80%。
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給基本醫療保險二、三檔參保人員每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累計不超過1000元。
住院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員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連續參保時間不足6個月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執行;
(二)連續參保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不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不滿36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 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超過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員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給付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給付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給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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