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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規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綜合開發的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當遵循安全運營、便捷高效、規範服務、綜合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工作的統壹領導,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應急、綜合開發等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主管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軌道交通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財政、物價、公安、應急管理、綜合執法、衛生、環保、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供電、供水、排水、燃氣、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建設和運營的需要。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建設規劃、交通接駁規劃。

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和交通接駁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建設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第九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等城市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統籌規劃軌道交通車站、車輛段及相鄰地區的綜合開發、預留換乘空間、公共****、公交站點、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和應急疏散用地。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對軌道交通沿線建設項目加強規劃控制。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與城市軌道交通有關的其他建設項目時,應當對已經批準、核準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已經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區間、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及其與之相連的必要空間進行規劃控制和管理。第十壹條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用地專項儲備制度。

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土地控制規劃、建設規劃和交通銜接規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用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公用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紅線範圍。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其用途。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堅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原則,嚴格履行建設程序。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設備供應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並符合保護地上、周邊既有建(構)築物和相關設施的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管理體系,設置專門的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的安全質量履約管理。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與市政公用設施沖突的,應當按照軌道交通優先的原則予以協調。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依法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受其上、周邊土地和既有建(構)築物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限制,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阻撓。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面和地上空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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