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賣境外藥品犯銷售假藥罪嗎?
擅賣境外藥品就是構成銷售假藥罪;《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 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同時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 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都按假藥論處。這就是說,未經許可就進口、銷售藥品,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二、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壹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壹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罪就是屬於沒有獲得國家的認可進行銷售,不管此藥是真是假只要未經許可就進口,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於情節嚴重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在判決時也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合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