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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刑期是多久?

銷售假藥罪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刑期是多久?生產、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第壹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這些條款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加重: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3)變質;(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壹)含有過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二)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的;(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延誤診療的;(四)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後,造成嚴重殘疾,並造成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證照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 * *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構成本罪和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藥品管理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管理體系,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了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健康。客觀地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為實施本法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管等。《刑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藥品和非藥品。“生育藥品行為是指壹切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行為,銷售假藥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律結果,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屬於加重犯,從重處罰。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是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制造商,加工者、收集者和銷售者是藥品的有償提供者。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故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其他犯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構成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按照處罰較重的壹方定罪處罰。這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①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罪,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真實犯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壹方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在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結果。實踐中,嚴重到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壹般應當依賴於假藥的實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比如說。對假藥的成分、性質和療效進行醫學鑒定,推斷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雖然是假藥,但不壹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需要具體鑒定。如果毒品本身沒有危害人體健康,當然不能認定構成本罪;如果藥品本身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當然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現在國家的醫療衛生體制等各方面都在不斷改革和完善,所以銷售假藥不僅違反了我國藥品的壹些管理規定,也嚴重危害了患者自身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因此,司法解釋中關於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根據後果來確認量刑的。如果患者已經死亡以及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對銷售假藥罪的主要責任人可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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