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列》(國務院令3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大學校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在分管校長領導下,學校公安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分工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導督促檢查;各院(所、中心)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和儲存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采購工作必須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劇毒化學藥品采購,必須按照公安部頒行的《公***安全行業標準》(GA58-93),在通過審定的經營危險化學品單位購買;嚴禁到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公司采購。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應按需采購,凡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提交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報告,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采購,各單位主管領導要從嚴控制。對國家嚴管的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應報公安處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批備案。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違章作業。需單獨運輸的決不能混載,不允許暴露運輸的,運輸過程中必須裝入安全器具。到貨要逐件檢查,防止漏、丟、錯等事件發生,辦好交接手續,及時入庫。劇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根據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執行。
第八條 各相關學院應建立集中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室,並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誌。
第九條 國家嚴管的劇毒化學品應統壹存放,嚴格落實“五雙”制度(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化學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壹儲存室內存放。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部門,要建立領導審批制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檔案,並進行明細登記,全面記載領取、使用、結存情況,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壹。
第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量購買或領取,領取量不得超過當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存放的,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實驗項目、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規定,操作人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規程和條例,並且要認真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四條 在教學實驗中應盡量采用無毒物質來代替有毒物,如確實需要,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和分發給學生。學生實驗操作時,指導教師需親臨現場指導,並對整個實驗過程中的安全事項負責。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要經常性地對危險化學品進行賬賬、賬物的核對,發現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應及時報告給學校公安處和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加強對劇毒化學藥品的使用管理。對於涉及劇毒物品的教學和科研實驗,指導教師及相關實驗人員必須做好每天使用情況的記錄,使用情況要詳細記錄、以便存查。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將安全教育納入崗前培訓內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預警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配備安全事故報警裝置,壹旦發生安全事故,積極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突發事件,防止事態的擴大和蔓延,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發生重特大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同時立即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書面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五章 報廢處置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照教育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汙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號)規定,加強對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化學品及廢固的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化學品及廢固的回收處置工作。設置相應的回收容器,妥善選擇存放地點,分級、分類的收集有毒、有害廢液、廢固。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壹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拋棄廢固、傾倒廢液。
第二十二條 處置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化學品、廢固的費用應納入各單位實驗項目預算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山東大學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山大資字[2001]0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和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公安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