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醫院(中心)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並負責檢查和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2)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檔案,並進行詳細登記,完整記錄接收、使用和平衡情況;
(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註意事項,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相關操作;
(四)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人員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負責,並負責落實保管責任制。
(5)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必須采取以下措施:根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六)購買劇毒化學品必須報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憑公安部門核發的購買證或準購證到指定的危險化學品供應單位購買。
(7)儲存時間過長及過期、變質、報廢的危險化學品,由安全部門、公安部門和使用部門送指定單位處理銷毀。
危險品的儲存和保管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由專人管理。
(2)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符合有關安全和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火、除靜電、護堤等安全設施。
(3)、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主要通道必須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