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89條:人身傷害和精神疾病的鑒定要求
第90條:應當進行傷情鑒定的情形。
第九十壹條:受害人不配合傷情鑒定處理的。
第九十二條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第93條:涉案物品的估價
第九十四條: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服用檢驗和含量檢驗。
第95條:酒精檢查
第九十六條:評估意見的內容
第九十七條告知鑒定意見,申請重新鑒定。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重新鑒定
第九十九條應當聘任新的鑒定人。
第100條:評估費用的承擔
第壹百零壹條鑒定的目的、主體和客體
第102條:個人身份
第103條:對違法行為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
第104條:身份識別的具體要求
第壹百零五條:為鑒定保守秘密。
第106條:制作身份記錄
第107條扣押或扣留的範圍、程序和處置
第壹百零八條查封的範圍、程序和要求
第109條:收集證據的取樣
第110條:預先登記和保存
第壹百壹十壹條:證據保全決定和證據保全清單
第壹百壹十二條查封、扣押、查封的期限
第113條:關於凍結恐怖主義嫌疑人財產的規定
第114條:關於凍結期的規定
第115條:證據保全的解除和解除後的財產處理
第壹百壹十六條行政案件管轄發生變化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
第117條:關於異地合作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八條異地執行傳票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關於需要異地檢查、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和文件的規定
第120條:關於處罰前需要遠程視頻查詢和通知的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關於委托異地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
第122條:合作辦案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犯罪人決定行政處罰、強制隔離、戒毒、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