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方面
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以及刑法另有規定的其他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
客觀上,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產品質量條例中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
本罪的客觀行為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混入雜物或假冒物品。
(2)以假亂真。這是指行為人將產品假冒為真的行為,其特征是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合格證及其認證標誌,生產或者銷售該類產品。
(3)以次充好。這是指用劣質產品冒充正品和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於選擇行為,即行為人有上述四種行為之壹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要求。
3、主要要素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產品的制造商(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是產品的散裝或分散經銷商(包括產品的直銷商)。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
主觀上是故意,壹般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偽劣產品。銷售領域有兩種情況:壹是在銷售的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還賣。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壹)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加上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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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