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直醫保
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壹)個人帳戶資金的來源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本人工資總額2%全部劃入個人帳號。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工資總額8%(2002年為6%),按規定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具體劃法是45歲及以下0.5%;46歲至上59歲1%;60歲及以上1.5%。
(二)統籌基金的來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規定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外,其余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三)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
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支付住院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支付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費用及部分門診慢性病者的門診醫療費用。
(四)統籌基金的支付範圍
1、住院醫療費用支付: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辦法支付大部分,個人也要自付壹定的比例:
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個人自付比例%
住院醫療費在職退休在職退休
起付額以上至5000元70752015
5000-10000元75801510
1萬元至最高限額8085105
2、壹個年度內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職工年工資4倍,超出最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支付.參保人員用現金支付,並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經解決。
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規定
(壹)補助的範圍
1、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及藥品目錄。
2、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醫療費用。
3、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個人自付超過壹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4、醫療照顧人員按規定享受醫療照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符合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工(公)傷.生育醫療費用。
(二)門診醫療補助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發生壹次醫療費用:
在職人員補助55%(壹年內門診醫療費用總額超1600元以上)不再補助。
退休人員補助65%(壹年內門診醫療費用總額超1800元以上)不再補助。
醫療照顧人員補助90%(壹年內門診醫療費用總額超2000元以上)不再補助。
(三)住院補助
1、住院床位費補助: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15元以上部分,每日補助為:在職人員補助10元,退休人員補助15元,醫療照顧人員補助25元。
2、壹年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如乙類藥品、乙類材料、乙類診療項目及分段累計個人自付部分費用,其補助為:在職人員補助85%,退休人員補助90%,醫療照顧人員補助95%,保健對象補助100%。
3、病情危重搶救時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其補助為:在職人員補助50%,退休人員補助60%,醫療照顧人員補助90%。此補助方法為,由醫生填寫申請表,報醫保中心批準後以現金結帳,持住院發票及申請同意表到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
三、部分門診慢性病人醫療待遇
1、列入門診慢性病的病種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種惡性腫瘤、慢性阻塞性肺氣腫、高血壓、帕金森氏綜合癥、肝硬化失代償期、尿毒癥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後抗排斥免疫調劑治療。
2、每位參保人員最多能申報3個病種。
3、門診慢性病按規定只能享受該慢性病規定範圍的醫保藥品目錄藥品。
4、進入慢性病補助前先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下的藥品費,即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8%,其余藥費進入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檢特治項目的支付比例
1、按規定部分特檢特治先由個人支付40%費用後,余下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支付,個人支付部分按公務員補助比例及限額進行補助。
2、使用進口材料先由個人按50%比例現金支付,余下費用按第1條規定辦法進行補助。
五、中區直駐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公)傷醫療待遇
根據桂勞社醫療險(2002)9號文件精神:
1、中區直駐邕機關事業單位符合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職工,所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公)傷醫療費用,在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報銷。
2、中區直駐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公)傷事故必須在48小時內電話報告區勞動廳醫保處,並在15天內填寫(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工(公)傷事故報告表壹式三份,經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按規定享受工(公)傷醫療待遇。
3、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須提供以下證明
工(公)傷事故報告表,定點醫院診斷書或職業病確診證明,有關詢問筆錄和旁證材料;發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的責任認定書等材料。
4、中區直駐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公)傷事故後,目前定點醫院定為廣西醫科大學第壹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廣西區人民醫院、廣西工人醫院、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危重傷員可就近醫院搶救,待傷情穩定後再轉入定點醫院繼續治療。
5、工(公)傷職工醫療期間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廣西區直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搶救期間所需藥品使用可適當放寬範圍,但必須向自治區社會保障事業局申報批準。
6、工傷治療期間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住院醫療費,在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中全額報銷。
7、認定為工(公)傷職工在門診及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先由單位現金墊支,後憑工傷審批表、醫療保險證、醫院證明書、醫療費用清單等等到自治區社會保障局申請審核報銷。
六、個人醫保IC卡的管理
1、個人醫療保險IC卡記錄有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檔案資料,個人帳戶資金及使用狀況,由個人保管使用。
2、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
3、丟失或損壞IC卡時,憑個人身份證到區醫保中心掛失,壹時未能辦理掛失者,可事先電話通知區醫保中心掛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掛失電話為2853836。
市直醫保
壹、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待遇
1、特定項目的範圍是: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手術後抗排斥治療。
2、符合特定項目的參保人員,每次就診時由醫生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後所發生的費用在職人員個人負擔15%;退休人員個人負擔8%,其余費用進入統籌基金支付。
3、50歲以上參保人員在30日內門診患有嚴重慢性病累計用醫保藥品費用超500元以上,憑門診藥品發票、病歷到市醫保中心填報藥品費用報銷單後按規定報銷。
二、特檢特治的管理及費用支付
1、經申請批準進行的特檢特治項目,在職人員自付30%;退休人員自付15%。
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經批準使用的進口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的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墊付,後憑其他相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按規定報銷。
三、醫療互助支付待遇
1、參加醫療互助的職工,如發生超出統籌基金支付達到最高限額時,超出的醫療費用用現金支付,持票到市醫保中心按規定從醫療互助金中給予報銷。
2、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4倍。
3、住院發生費用在統籌地區上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9倍以下(含9倍)醫療互助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平均工資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醫療互助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平均工資13倍以上至15倍醫療互助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範圍分有以下幾大類
壹.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自請護士特需醫療服務。
2.各種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
3.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4.各類健康體檢、醫療鑒定費用。
二.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
2.眼鏡、義齒、義眼、助聽器。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用器械。
三.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辯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音樂療法、頻譜治療、激光療法、光量子療法。
5.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性病檢查和治療的費用。
四.生活服務項目類
1.就診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2.住院空調費、陪護費、護工費。
3.價格昂貴的特殊服務項目。
五.其他
1.不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到外地就醫發生的費用。
3.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4.女職工生育分娩的醫療費用(另行按生育有關政策報銷)。
5.因工(公)傷事故發生的費用(另行按工傷有關規定報銷)。
6.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自殺、自殘、酗酒、打架鬥毆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7.潔牙、鑲牙、裝配假眼、假肢。
8.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
9.未經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價格主管部門及區社保局批準使用的醫院自制藥品、自定項目、新開展檢查治療項目。
交了醫保以後,只要是住院達到起伏標準都能報銷的,平均報銷能達到80%以上。
按照國家規定,社會統籌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0%左右確定。我市原規定壹、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8%、10%,隨著職工平均工資的逐年提高,應當每年都作調整。但考慮到不加重職工的負擔,我市壹直按2000年社平工資計算的標準執行,沒有隨社平工資提高而調整,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670元、840元。從減輕職工負擔著眼,本次修訂將起付標準與職工平均工資脫鉤,壹、二、三級醫療機構仍維持現行標準:500元、670元、840元,以後根據職工工資收入和醫保基金收支狀況進行適當調整。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第壹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100%執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50%執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設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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