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獸醫從業人員,是指在動物診療機構從事獸醫技術工作的人員。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診所屬於公益事業單位。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動物診療機構及其依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從業人員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對動物診療機構實行《動物診療許可證》制度;對獸醫從業人員實行《獸醫資格證書》制度。第六條市和縣(市)、雙陽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動物診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診所的管理負責:
(壹)編制本行政區域動物診療事業發展規劃草案;
(二)審批動物診療機構的設置,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
(三)對動物診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審核執業獸醫資格,頒發獸醫資格證書;
(五)組織事故鑒定和處理;
(六)依照本條例查處動物診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和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和雙陽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動物診療事業的發展,對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或者動物診療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機構設置第八條市、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診療需求,編制動物診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動物診療機構的設置由市、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村獸醫站的設立,應當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屬於事業單位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經編制部門批準。第十條單位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當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個人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經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對貧困地區和有特殊困難的個人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減免工商管理費。
在養犬限制區內,設立為養犬服務的醫院(診所),必須先經公安部門批準。第十壹條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場地、資金、設施、人員等證明。適合已建立的動物診所。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動物診療規劃;
(二)有符合要求的名稱;
(三)有符合獸醫衛生要求的場所;
(四)有與動物診療項目相適應的獸醫從業人員;
(五)有必要的流動資金和獸醫儀器、設備及藥品;
(六)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
(壹)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全民或集體單位在職獸醫從業人員未經批準請假的;
(四)動物診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被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後不滿2年的。第十四條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