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藥品流通模式普遍是制藥企業通過物流公司發往全國各地的醫藥商業企業;商業藥企直配到醫院或者社會藥店(也存在商業藥企直接調撥銷售);醫院藥房或各類藥店,將藥品最終銷售給病患。反之,藥品逆向物流也主要是從病患回流到藥店,藥店退貨到商業藥企,商業藥企退貨到各制藥企業。當然,從實踐來看,我國藥品流通中的逆向物流操作更多的是從藥店環節開始產生好的回流現象。
逆向物流亂象生
由於醫院、社會物流企業以及零售終端退貨程序不規範,且多以各類拆零藥品的銷售退貨為主,導致目前我國藥品的逆向物流大多處於無序狀態,大多數醫藥企業只是按照自己的倉儲、運輸規定進行操作,尚欠缺國家層面專門的藥品逆向物流管理規範。
根據我國專業的醫藥物流管理和建設研究咨詢機構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追蹤調查,目前我國藥品的逆向物流幾乎處於失控狀態,大多數醫藥企業除了按照自己的倉儲、運輸規定進行操作外,國家層面幾乎沒有專門的藥品逆向物流管理規範。
最嚴峻的是,無論是新版GSP征求意見稿還是正在征求意見的《藥品物流服務規範》,以及諸多藥品冷鏈物流標準,都沒有涉及到藥品逆向物流的操作規定和處罰規定。可以說,我國藥品的逆向物流操作標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將以企業的各自規定和習慣為準,普遍存在著極大的藥品隱患。
最典型的表現在於,醫藥企業不按照GSP標準落實藥品的向上遊退貨操作,或者社會物流企業按照普通貨物的特點處理藥品回流服務。例如在現實操作中,醫院往往不問理由地退貨,如冷藏藥品這類有特殊溫濕度要求的藥品在退貨過程中很可能完全脫離了必需的溫濕度儲藏條件,而醫藥公司只能接收,並轉入重新銷售流程。而社會物流企業在處理藥品退回過程的普貨化操作,也容易導致假劣藥重新進入正規的藥品流通渠道,危害更大。
更讓人揪心的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許多社會藥店往往不定期地舉辦壹些過期藥、近效期藥品回收活動,而這些藥品又被藥店向上遊退回,大量的合法合格拆零藥品進入管理松散的逆向物流操作,由於幾乎不可檢測給假劣藥提供了進入正規藥品流通渠道的機會。
另壹方面,由於我國藥品的逆向物流對象是以各類拆零藥品的銷售退貨為主,因此相較正向的藥品流通而言更不好管理,具有單次退貨量少、拆零品種多、退貨計劃性差、混包嚴重、無資金效益、物流成本高等特點,這就導致了壹般的商業藥企儲運部門以把藥品退回到上遊為完成了任務,而公司也不願意投入過多的資源來完善自己的退貨供應鏈。這也是我國藥品逆向物流管理亂象叢生的又壹重要原因。
規範供應鏈需有章可循
逆向藥品物流操作困難主要是無章可循,當務之急是將其納入新版GSP管理規範、藥品物流服務規範以及諸多即將出臺的藥品冷鏈物流服務規範中,並加緊對參與藥品流通環節各單位的質量人員進行培訓
其實,無論逆向藥品物流操作如何困難,只要有章可循和企業願意去治理,總是可以解決的。
首先必須把藥品的逆向物流操作和社會物流企業納入新版GSP管理規範、《藥品物流服務規範》以及諸多即將出臺的藥品冷鏈物流服務規範中。核心條款需要體現三方面的思路:醫藥企業將藥品托運給社會物流企業時,必須簽署質量保證協議,如果物流公司未按照藥品物流相關法規如GSP條規操作,藥品公司和物流企業都將受到處罰;社會物流企業從事藥品的托運服務,必須接受藥監部門的檢查,尤其是從事如冷藏藥品等特殊藥品物流服務的托運,其資格必須經過藥監部門的認證(等同於醫藥企業的GSP認證);同時在出臺的新版GSP標準附則中,有必要補充專項的關於社會物流、藥品逆向物流的操作規範,在藥品冷鏈物流、中藥材的第三方物流管理等專項文件中已經和上述規範進行對接。只有於法有據,藥品流通的逆向供應鏈才有規範的前提。
另壹方面,由於我國藥店多達近40萬家,各類醫藥商業公司1萬余家,還有數千家的制藥企業,如果算上各類醫療機構藥房,那麽可能產生藥品逆向物流的節點單位就數不勝數。正是因為藥品安全關系到國民安全以及參與的節點過多,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首先對參與藥品流通環節各單位的質量人員進行培訓,統壹逆向物流的操作規範,甚至給予藥品銷售終端(藥店和醫療機構)的退貨實施“紅線條款”。從源頭上堵住強勢地位企業的無序、無理由銷售退貨,既要確保減小藥品回流的幾率,也要保證特殊藥品始終在合格的物流條件下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