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對消費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和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進行重點抽樣檢驗。
第四十條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現場巡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管理,及時發現處理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壹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加強整改指導。
第四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經營企業在商場、超市等流通領域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需要進壹步明確現場制售食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以及取得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相關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產壹年以上的,在恢復生產之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對相關生產企業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生產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達到生產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四十六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設立統壹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統壹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壹公布制度,通過統壹的信息平臺,公布下列與公眾健康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信息:
(壹)本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統壹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市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獲知前款規定的需要統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確定需要統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公布。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統,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八條對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