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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慢性病門診費用補助人員名單

壹、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後,可申請門診慢性病鑒定。

二、1、門診慢性病範圍

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含隱匿性);

②、原發性高血壓(限50歲以上人群);

③、糖尿病(限合並以下慢性並發癥者:微血管病變、糖尿病腦病、腎病、糖尿病足壞死、視網膜病變Ⅱ期)(或以上)者。

2、門診慢性病復查鑒定標準

3、申報審批程序: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參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供以下資料:住院病歷復印件、門診病歷原件、檢查報告單原件、CT報告單、冠脈造影報告單、搶救病歷復印件、《居民醫療保保證書》、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本人近期 2 寸彩色照片壹張。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醫保協辦員統壹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申請鑒定表》,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

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門診慢性病審核鑒定標準,對申報病歷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病情符合門診慢性病標準的參保居民,統壹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鑒定表》,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復核結果,確定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居民名單,並將人員名單逐級反饋給參保居民。

4、就醫程序:經批準認定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居民,可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同時,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治療方案將記入門診病歷。城鎮居民慢性病治療用藥僅限於《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內治療用藥,必須與本人治療方案壹致,不得開具大處方或使用範圍外藥品。

5、費用結算:經認定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居民,於每年6月底將認定享受待遇的門診處方、門診票據及化驗、檢查、治療費用票據等相關材料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整理匯總後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審核醫療費用(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慢性病門診累計醫療費用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進行結算。結算。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慢性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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