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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介紹?

壹、最新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和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融資的建設項目;

(二)關系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國有和集體單位投資的建設項目;

(五)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與投資的建設項目;

(六)國有和集體參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工程總承包招標是指發包人承包勘察、設計、設備供應、施工、裝飾等工程的行為。通過招標將其建設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總承包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發包人通過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進行招標,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發包給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是指發包人通過招標將建設工程的基礎、土建、設備安裝、管道敷設、裝飾裝修等施工任務發包給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行為。設備供應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建設項目所需的成套設備及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非標設備的供應任務,通過招標發包給有資質的供應單位的行為。監理招標施工是指發包人通過招標將其建設工程的監理任務委托給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按項目隸屬關系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和跨地區合作項目的招標投標,由本省主要投資者所在地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照工程隸屬關系,在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是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中心辦公提供必要條件,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服務機構。不得代理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交易中心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或者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辦理等工作。,在交易中心辦理。

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搞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禁止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有資質的單位投標。

第九條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本條例所稱業主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的,業主應當是建設項目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三章招標

第二十條在本省依法註冊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施工監理的法人,可以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第二十壹條省外和國外公司以及未在本省合法註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省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合作合同,明確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應當以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可以參加投標的施工項目,應當在資質等級低的壹方的營業執照範圍內。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其中施工招標投標文件應當載明負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及其資格和業績,並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密封,加蓋投標人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署,送達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需要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修改和補充的文件密封,加蓋投標人公章或商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的簽名,並送達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簽名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投標人可以在開標前撤回其投標文件及相關的修改和補充文件。招標人收到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和修改、補充文件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或丟失。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應當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應在評標結束後七天內退還;中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應在簽訂合同時退還。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拒絕簽約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支付雙倍保證金,但招標人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可以不退還中標人繳納的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實際情況,中標後擬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其他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參與同壹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接任務、引進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招標人將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發包給其他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九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人主持,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舉行開標會議。招標人應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壹條開標會議應當在會上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和定標的原則和方法,啟封投標文件,確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宣讀投標人、報價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啟封並公布標底。評標定標辦法中應明確規定投標價格的浮動幅度。

第三十二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a)逾期交貨;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啟封或者未密封、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投標的;

(四)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出席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和定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七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由招標人從交易中心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五條評標和定標采用評分、無記名投票或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進行:

(1)工程施工總承包的評標定標應以合理的設計方案、先進的技術和工藝水平、有保證的工期和質量、合理的投標報價、合格的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為基礎;

(2)勘察、評標、定標以工程技術人員和設備滿足要求的能力為基礎,勘察質量和工期有保證;

(3)設計方案的評標、定標應以設計方案的合理性、特點、技術和水平的先進性、良好的經濟效益、合理的費用和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4)施工評標定標應以合理的報價、先進的施工技術、可行的施工方案、有保證的工期和質量、項目負責人適當的工作量、招標文件和經審核的標底為依據;

(5)設備供貨的評價和校準應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項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信譽可靠、售後服務完善為基礎;

(六)建設監理的評價和定標應以技術和管理水平及實力的要求、可行的監理方法、可靠的措施、可觀的監理業績、收費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為依據。兩年內獲得省優秀工程勘察、省優秀工程設計、省優秀樣板工程的投標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中標。

第三十六條從開始評標到定標的時間,小型項目不超過三天,大中型項目不超過十天,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未中標人。未經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標價格、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但招標人提供證據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中標無效,招標人不得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壹)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三)中標人以欺詐手段中標的;

(四)施工招標中的中標人與招標人選定的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方案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中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十條招標人可以從建設項目投資中提取少量資金用於招標活動的開支,具體提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壹條經招標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中標人可以按照專業或者分部分項的原則,將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並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對招標人負責,分包商對中標人負責。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分包人後,應當對分包人的施工進行監督檢查。禁止分包商將項目分包出去。禁止任何行業以專業為由強行承接子項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工程總承包、施工、設備供應的,處以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處以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的費用。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泄露標底的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標人處以中標價格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壹至三年參加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限期改正;降低承包人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各處發包方、承包方處以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評標,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予以吊銷,並可處以標示價格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中標人處以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分包單位處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四款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強行發包分包工程的分包單位處以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強行承攬分項專業工程的分包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部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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