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制定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部門和適用範圍的各類標準
下列技術要求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包括制作標準樣品):
通用技術術語、符號和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要求和互換性要求;
通用技術術語、符號和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要求和互換性配合要求;
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基本原材料、燃料和材料的技術要求;
通用基本部件的技術要求;
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交通等管理的通用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起草、統壹審批、編號、發布。
其中,藥品、獸藥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批準並編號、發布;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編號、發布。
沒有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壹個行業,其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包括制作標準樣品)。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行業標準的主管部門。
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行業統壹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同內容的國家標準發布後,行業標準的內容即行廢止。
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統壹管理。行業標準的主管部門及其管理的行業標準範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準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