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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發展,規範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保障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服務規範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創新公***服務供給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誌願服務。第七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引導和規範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二章 養老機構的設立第九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並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

境內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 養老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壹)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批準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壹條 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範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手續。

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等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終止服務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查詢服務。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第十三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縣)人口、公***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標準、規範,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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