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或者衛生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並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逐級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調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責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未整改的,吊銷相應許可證: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原料、化學添加劑以及其他可用於制造毒品的物質。可用於制造藥物的前體、原料等。壹類前體化學品包括麻黃堿、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素、異黃樟油素和乙酸酐。簡單來說,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可用於制造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料和制劑。它們廣泛應用於工農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流入非法渠道可用於制造毒品。2012,15年9月前,中國上市了三大類24個品種。第壹類主要用作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三類主要用作制造毒品的制劑。根據2012年8月29日有關部門關於鄰氯苯基環戊酮管制的公告,自2012年9月5日起,鄰氯苯基環戊酮也被列入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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