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含村衛生室執業醫師和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鄉鎮衛生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指導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和中毒事件,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運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全科診療和急診家訪,及時將超出其診療能力的患者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填報統計報表,保存相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
(2)明確村衛生室的設置和鄉村醫生的分配。
1.科學規劃設置村衛生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條件等因素,制定村衛生室設置規劃。原則上每個行政村有1個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照居民步行30分鐘內可到達衛生室的原則增加;鄉鎮衛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村衛生室主要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也可以由鄉村醫生或個人聯合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設立。村衛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由政府組織建設,建設用地由當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落實,無償提供給村衛生室永久使用。各地要采取政府補貼、公建民營等多種形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基本設備購置。
2.鄉村醫生的合理配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本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不足1000人的村按1鄉村醫生配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有條件的地方要配備女鄉村醫生。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原則上應在村衛生室執業。
對於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村醫的行政村,當地政府必須在2011年底前采取各種方式和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設立村衛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設村衛生室;采取衛生行政部門招聘執業(助理)醫師、鄉鎮衛生院派人留守或從鄰村抽調鄉村醫生等方式安排符合條件的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確保2065年底前每個行政村有1個應設立村衛生室的村衛生室,438+01個村衛生室有鄉村醫生。
(3)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1.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相關執業許可證。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資質。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加強準入管理。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新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禁止並堅決打擊無資質人員非法行醫。
2.加強村級衛生服務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服務行為、藥品設備使用、新農合統籌等方面的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功能,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為財政補助核算和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執業動態調整的依據。縣級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的項目和價格,做到收費有據可查、賬目有據可查、支出有據可查。
3.加強業務指導和綜合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醫療器械供應管理及績效考核。各地要在不改變鄉村醫生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和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壹體化管理。實行壹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可由鄉鎮衛生院面向社會公開競聘上崗,在本鄉鎮範圍內統壹調配使用。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每月例會等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適宜技術、藥品設備供應和使用、新農合門診統籌、財務管理等進行日常監管,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醫德醫風、新農合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實現村衛生室的信息化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範圍。2012年6月底前,每個行政村必須有壹個配備電腦、打印機、讀卡器和電子居民健康檔案軟件的衛生室,並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加強管理,對其服務行為、藥品設備供應和使用、新農合統籌等實施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6月底前,配備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為基礎的村衛生室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統壹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實行統壹的電子票據和處方,逐步實現居民就醫“壹卡通”。
(四)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
1.在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2011年底前,每個行政村必須選擇1個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供應。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方案另行下發。
2 .村衛生室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2011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全部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村衛生室收取的壹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支付比例不低於鄉鎮衛生院就醫支付比例。衛生行政部門和新農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在積極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的同時,要加快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實行人均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引導和促進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改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新農合對村衛生室醫療、藥品費用支付的監管,嚴厲查處和堅決打擊偽造病歷、分解處方、重復收費、虛假開具單據等違紀違法行為。
(5)切實保障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
1.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進行補償。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償。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和服務人群,明確鄉村醫生應當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原則上把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40%的任務交給鄉村醫生。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將相應比例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按時足額分配給鄉村醫生,不得克扣、挪用、截留或擠占。
2.建立基本醫療服務補償政策。向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患者個人和新農合基金支付。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後,村衛生室原有的掛號費、診療費、註射費、藥學服務費用將合並為壹般醫療費用。普通醫療費用標準暫定為6元/人次,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支付。各地要嚴格執行政府物價部門制定的村衛生室壹般醫療費用標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辦法。
3.落實藥品零差率銷售補貼政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在村衛生室實施後,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後,對按1.2‰比例配備、在藥品零差率銷售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照每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省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為:省財政與西部政策延伸縣8:2;省級財政與非西部政策延伸縣為6∶4。
(六)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生活補貼制度。
各地要積極引導鄉村醫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給鄉村醫生提供養老補貼。具體來說,截至2011、12、31,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註冊的鄉村醫生從2012、1開始,年滿60周歲且行醫滿20年的從其年限開始。各級財政對生活補助資金的分擔比例為:省級財政與西部政策延伸縣8∶2;省級財政與非西部政策延伸縣為6∶4。生活補助由鄉財政所和鄉衛生院支付。
鄉村醫生老年補貼政策實施後,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身體健康,仍能勝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本人可自願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
(七)提高鄉村醫生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1.加強鄉村醫生的專業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采取臨床培訓、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培訓,提高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集中面授、遠程視頻授課等形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免費培訓不得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兩周。
2.加強鄉村醫生的後備力量。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制定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儲備庫,選派本地人員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鎮退休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探索建立全科醫生隊伍和推廣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