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該機構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地稅、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總體水平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持壹致,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逾期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產假期間生育並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現行並發癥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生育保險費率的乘積。
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費率為0.4%;企業費率在0.8%至0%之間,具體企業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他雇主可以選擇上述費率之壹。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持續履行繳費義務。其職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本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第十壹條按照企業生育保險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發生育津貼:
(壹)按照分娩時的醫學指征施行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
(二)初產婦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生育津貼1個月;
(三)多胞胎的,每增加壹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生育津貼1個月。
按照企業生育保險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流產或引產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流產不滿3個月或患宮外孕者,享受1個月生育津貼。第十二條月生育津貼標準為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繳費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第十三條按照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率,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工資和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十四條除手術單位依法承擔的費用外,下列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壹)孕期、產期必需的檢查、分娩、手術、住院及藥品費用;
(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三)產假期間生育並發癥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並發癥的醫療費用。
但產假期滿後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第十五條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按照《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確定。超出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使用前款目錄內的乙類藥品發生的費用和職工自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