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壹:指醫保範圍內按比例由個人負擔的金額(如:基金支付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門診、養老補充保險應支付***90%,自付壹為10%)。
自付二:是指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自費類藥品、檢查治療、材料和人工器官等需要個人先行負擔的部分,不屬於醫保支付範圍。扣除自付部分後,剩余費用按比例報銷
比例關系計算公式:
總費用=醫保基金支付金額+個人自付和自費金額;
個人自付和自費金額=自付壹+自付二+自費金額=個人現金支付金額+個人賬戶支付金額;
醫保基金支付金額=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支付金額+退休人員補充保險支付金額+殘疾軍人補助金支付金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支付金額;
醫保支付金額=醫保基金支付金額+自付壹=總費用-自付二-自付費用。
起付線和報銷比例,請咨詢參保地社保局,各地規定不同。檢查、用藥是否屬於醫保報銷範圍,是否有壹定的自付費用,可在開檢查單、處方時咨詢醫生。
擴展資料
醫保報銷比例: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派遣人員門、急診壹年內累計報銷最高限額為20000元。
3、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在定點醫院門診就診的門診醫療費票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聯等),作為報銷醫療費的憑證。
4、三種特殊疾病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腎透析、腎移植服用抗排異藥物需在門診就醫的,由參保人員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
上述三種特殊疾病的門診就醫、取藥僅限於經批準的定點醫院,不得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門診特殊病種範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5.住院醫療費用。
醫保繳費夠20年,退休後才能享受醫保報銷。
各地醫保報銷比例範圍不同,請以當地政策規定為準。
報銷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本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藥品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購藥。
(二)參保人員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範圍和支付標準,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三)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統壹比例支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