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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條例(2017修正)

第壹條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秩序,保障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徐聞縣外螺港與海南省文昌市埔前港連接處以西、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英港連接處以東的瓊州海峽水域的客滾船和普通客船的渡運以及為渡運提供碼頭設施和水路運輸輔助服務。

本規定所稱滾裝船舶包括火車渡船滾裝船舶。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第三條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價格、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

海南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省海峽辦)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具體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協調處理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的矛盾和糾紛;

(三)組織瓊州海峽船舶時刻表的編制和適時調整,並組織實施;

(四)提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的措施,編制疏散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實施涉及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相關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信息服務系統,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時發布行政許可、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行業誠信、船舶時刻表、氣象服務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海事、氣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瓊州海峽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並及時向交通運輸和海事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第五條滾裝客船的渡口運輸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經營方式經營。確需改變作業方式的,由省海峽辦制定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普通客船的輪渡運輸應當定船、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第六條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省海峽辦的管理。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應當收集旅客意見,處理旅客投訴,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第七條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作業方式安排船舶裝卸和錨泊;

(二)根據省海峽辦組織的船舶時刻表,指令船舶按時開航,限時裝載;

(三)設置相應的港口作業設施,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裝卸和錨泊服務,為旅客和車輛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候船、渡運場所;

(四)設置相應的安全檢查設施和消防設施,完善並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建立違禁物品處置機制;

(五)定期對港口設施進行維護和檢查測試,確保相關設備和設施的安全有效;

(六)加強安全管理,維護旅客和車輛上下船舶和進出港口的正常秩序;

(七)做好旅客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對旅客、攜帶違禁物品的車輛和利用車輛藏匿旅客進行檢查和阻攔,防止違禁物品進入港口和登船,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治安管理工作;

(八)建設覆蓋旅客進站、檢票、車輛進港、違禁物品封堵、碼頭前沿等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並按要求向省海峽辦及相關部門傳輸視頻信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船舶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省海峽辦編制的船舶時刻表,組織符合瓊州海峽輪渡運輸要求的船舶投入運營,定期維護和檢查船舶設備,為旅客和車輛提供舒適、安全、高效的服務;

(2)服從港口調度指令,在指定碼頭和規定時間內完成港口裝卸作業,合理裝載船舶,禁止船舶超載,不得無故下班或提前、延誤開航;

(三)做好旅客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對旅客、攜帶違禁物品的車輛和利用車輛藏匿旅客進行檢查和阻攔,防止違禁物品上船,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治安管理工作;

(四)開航前提供信息和安全宣傳服務;

(五)船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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