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三級醫院80%,個人負擔20%;二級醫院85%,個人負擔15%;壹級醫院90%,個人負擔10%。
法律依據
《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明確省內異地就醫醫保結算和省內異地就醫醫保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省內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其醫療服務價格(含按病種收費標準)執行就醫地標準,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原則上按就醫地執行。醫療服務項目原則上按就醫地收費價格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可單獨收費,執行參保地醫保支付限額。醫保待遇執行參保地標準的,由統籌地區自行制定。 二、省級參保人員在我省就醫(不含省屬在榕醫院和福州市屬公立醫院,下同)發生的國家和省目錄病種的病種費用(含可單獨收取標準的醫用耗材費用),由省醫保按照病種醫療費用進行結算,不設起付線,由個人和統籌基金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根據醫院級別確定,具體詳見附件。具體確定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