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疊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於壹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折疊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壹)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折疊食品添加劑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折疊設備的衛生
第十二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