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規藥品管理,常規藥品要按需確定種類,建立賬目,專櫃、分類放置,標識清楚,專人管理,清理、補充及時,無積壓、過期、變質,並有交接登記;
2、口服藥、外用藥品區分放置,瓶簽清晰。病區口服藥基數按需求設置,存放於幹燥清潔玻璃瓶內,瓶外藍框白底標簽應清楚標識藥名、劑量、數量;病房根據病情需要設置外用藥品基數,如石蠟油、漱口液、硫酸鎂溶液等。外用藥應專櫃存放,使用紅框白底標簽標識,標簽清晰,勿與消毒劑混放;
3、急救藥品管理。急救藥品做到“四定”:定量、定位、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完好率100%;建立急救藥品壹覽卡、藥品放置示意圖、急救藥品交接本。班班交接,交接人員簽名;每周壹護士長與治療護士***同清查壹次,有記錄並簽名;護理人員必須掌握急救藥品藥理作用、使用方法和不良反應觀察處理,並有培訓考核記錄;急救藥品有備用基數,按分類依次放置,藥物應標註有效期,用後及時補充。
4、特殊藥品管理制度。高危藥品:包括建立高危藥品目錄、嚴格使用登記、落實高危藥品警示制度,明確高危藥品潛在風險及使用註意事項,做好相應指標監測;毒麻限劇藥:置保險櫃存放、達到“四定”要求,保持與醫院“關於科室存放麻醉和精神藥品基數的通知”相壹致的固定種類與數量,按要求登記、交接,基數不可隨意增減,需變更時,要按照科室申請——醫務處、護理部審批——下發公布通知的程序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藥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知識的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藥品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藥品的宣傳報道應當全面、科學、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