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務管理,規範政務工作,保障政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政府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政府,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務統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資源。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辦公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辦公事務管理的制度和標準。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機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政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政府運營資金、資產和服務管理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第六條政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政府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而用於購買物品和服務的經費。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要,結合機關事務管理的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的定額標準和相關支出標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量控制、從嚴的原則,采用定額法編制機關運行預算。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政府運行經費總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的實際情況,統壹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護、公務用車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資金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定購買機關運行所需的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政府部門應該采購實惠的商品,而不是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豪華的寫字樓。第十五條政府部門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費用統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制度,組織對機關運行費用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組織實施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基本要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第十九條政府部門應當完善政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政府部門閑置資產由同級政府統壹劃撥使用或者公開拍賣處置,處置所得上繳國庫。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同級政府機構使用的土地實行統壹管理。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構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壹調配、統壹權屬登記;有條件的,可以統壹建設同級政府辦公樓。政府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護標準》,符合簡約、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的要求;辦公樓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物業服務標準。第二十二條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等原因騰出的超過批準面積的政府部門辦公用房,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壹調劑使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調動的,其辦公用房由原單位及時收回並移交使用。第二十三條政府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出租辦公用房。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城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定期公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對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五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置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更新配置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配置公務用車或者超租金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或者占用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第二十六條政府部門應當對公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和統壹調度,建立健全公務車輛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政府部門應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護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身的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提供超出規定項目和標準的後勤服務。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約會議經費。第三十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因公出國(境)規定,審查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原因、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以及在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其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對本機關違反管理制度和規範行為的舉報,未及時依法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分責任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超預算、超標準支出公務接待費、購置和運行公務用車、因公出國(境),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購置和運行公務用車、因公出國(境);(二)購買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購買豪華辦公用房;(三)出租、出借辦公場所,改變辦公場所使用功能,或者擅自出租辦公場所的;(四)超編制、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賃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從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借用、占用車輛,或者接受企事業單位、個人贈送車輛的;(五)提供超出規定項目或者標準的物流服務;(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培訓。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