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2年,喬丹在中國申請註冊了他的英文名“MichaelJordan”和中文名“喬丹”作為商標。然而,喬丹並沒有在喬丹體育之前註冊商標。之後,喬丹體育開始大量制造和銷售以“喬丹”名字和“23”號碼為主題的商品,從籃球鞋到T恤,甚至到肯德基套餐。喬丹認為這侵犯了他的知識產權,並將喬丹體育告上了法庭。
爭議:該案的主要爭議在於“喬丹”商標是否涉嫌侵權。喬丹聲稱,喬丹體育註冊的商標類別包括服裝和鞋類,這恰好是他作為體育明星的主要商業領域。此外,“喬丹”商標與他作為運動員的個人形象緊密相連,如果其他人也可以使用這個名字作為商標,就會模糊他的知名度,從而威脅他的商業利益。
喬丹體育則聲稱,喬丹是壹個普通的名字,沒有任何專有性質。此外,喬丹體育已經在市場上建立了自己的品牌知名度和消費群體。他們的商標中出現的“Qiaodan”(喬丹的中文名字)並不等同於喬丹本人,也不會造成任何混淆。
結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宣布了對此案的判決,認定喬丹體育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因為其商標與喬丹本人存在明顯聯系。法院命令喬丹體育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標,並向喬丹賠償億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影響:該案的判決對中國的商標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廣泛影響。它強調了個人名字在商業領域中的保護和專有性,對於運動員、演員和其他公眾人物來說尤其重要。該案還提醒了企業在選擇商標時應避免和其他知名品牌或公眾人物的商業利益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