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經過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等級醫院”和“達標醫療機構”評審,達到標準的;
(三)配有職工醫療保險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專職經辦人員、財務結算人員和電腦操作人員;
(四)配備醫療保險電腦管理系統終端;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與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相配套的醫療服務程序及管理措施;
(六)必須執行廈門市統壹的醫療收費標準;
(七)實行優質服務,經民意測驗,綜合服務滿意度達到85%以上;
(八)按規定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四條 醫療保險藥品供應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能夠供應《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用藥目錄》中的藥品,提供不間斷服務;
(三)設有職工醫療保險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專職經辦人員、財務結算人員和電腦操作人員;
(四)配備醫療保險電腦管理系統終端;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與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相配套的服務程序及管理措施;
(六)執行廈門市統壹的藥品零售價格標準;
(七)營業人員必須持有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工證,熟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具有熟悉審方、配方、復核能力;
(八)按規定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申請承辦職工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品供應機構必須向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承辦職工醫療保險服務的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級醫院和達標醫療機構證書;藥品供應機構提供《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職工醫療保險服務的各項制度、服務程序和管理措施;
(四)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還應提供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及所在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職工人數情況資料。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藥品供應機構,依據本市衛生區域規劃和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社會化的原則,按照分布、規模、功能、服務質量以及職工的醫療需求,確定服務資格。第七條 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自接受醫療機構和藥品供應機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認定,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對取得服務資格的醫療機構和藥品供應機構發給服務資格證書,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後須重新確定。第八條 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必須確定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負責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協調處理醫療保險的有關事務。第九條 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在職工就醫、購藥時應核驗醫療保險IC卡。參保職工需持處方到藥品供應機構購藥的,開具處方的醫療保險醫療機構必須在處方上蓋章。第十條 醫療保險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控制進口、貴重藥品的使用。急危重癥及專科病人確需使用進口、貴重藥品的,由經治科主任提出意見,報經醫療機構的醫務科長或業務院長審批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