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誌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壹條
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