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第七條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穿著和佩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嚴禁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式樣、顏色、圖案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和標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作商業性廣告。
《刑法》
第二百八十壹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壹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壹千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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