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已由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獸藥經營許可、動物診療許可、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農藥廣告審查的行政審批權全部下放給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的行政審批權部分下放給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增加農業部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四)增加農業部下放的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的職責。
(五)加強農產品標準、檢測及質量控制的職責;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農業和農村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的責任;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新農村建設規劃、計劃和農業產業政策;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產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負責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壹體化;制定全市“菜籃子工程”的規劃、政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實施主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工作;負責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牽頭組織全市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轉基因管理和農業生物安全管理;負責全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及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農灘塗、宜農濕地管理和農牧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制定全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農業科技項目攻關和重大農業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推廣;歸口管理中等農業教育、農業成人教育、農民職業教育和農牧漁業科研工作;組織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農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七)承擔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農業產業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的開發、認證、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重慶市名牌農產品認證工作,實施農業名牌戰略。
(八)負責全市動植物內檢(不含森林植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獸醫醫政、獸藥(漁藥)藥政藥檢工作。
(九)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飼料工業等的行業管理和國有良(原)種場的管理;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和指導災後生產恢復的責任。
(十)負責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應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論證管理。
(十壹)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科技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市農業對外開放。
(十二)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權限管理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三)負責統籌管理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略。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壹)管理重慶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農委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衛生許可,監管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市衛生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
(三)繭絲綢行業管理職責由市外經貿委承擔;市農委支持配合市外經貿委發展蠶絲綢產業。
(四)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管理職責由市中小企業局(市鄉鎮企業局)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