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符,有食品原料裝卸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具有原料提取、凈化等前處理工藝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交叉汙染和食品、原料、成品直接入口,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平面布局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