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供應點的設置,二級經營單位由省、區、市衛生廳(局)和醫藥管理局(總公司)提出,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為方便基層醫療單位購用麻醉藥品,省、區、市衛生廳(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有條件的縣、市醫藥公司作為三級供應點經營麻醉藥品,並抄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第四條 各級經營單位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業務熟練、認真負責的同誌,擔負麻醉藥品的供應、儲運和經營管理工作,人員不宜經常調動,註意相對穩定,以利搞好麻醉藥品的經營管理工作。第五條 北京采購供應站負責編報全國麻醉藥品年度收購、供應計劃,經中國醫藥公司審核上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批。第六條 各省、區、市醫藥公司負責審查、匯總各二級經營單位的要貨計劃。編制上、下半年分點要貨表,並每年10月底前報送至北京采購供應站,審核後分單位簽訂合同。第七條 各二級經營單位負責審查、匯總三級經營單位的要貨計劃,並在此基礎上編制本單位下年度要貨計劃,於每年9月底前報省、區、市醫藥公司。第八條 三級經營單位的年度要貨計劃,按省、區、市醫藥公司規定和二級經營單位的要求辦理。第九條 全國麻醉藥品均由北京采購供應站統壹收購。各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不準自行收購。未經批準不得相互交流。三級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指定的二級經營單位進貨,逾量品種由二級經營單位負責調劑;二級經營單位的逾量品種由省、區、市醫藥公司審查調劑;省、區、市的逾量品種報北京采購供應站進行調劑。第十條 各省、區、市的麻醉藥品年度要貨計劃,因情況變化需要追加或減少,應在當年五月下旬前報北京采購供應站。各地因急救急需麻醉藥品,二級經營單位可直接與北京采購供應站聯系,抄報省、區、市醫藥公司。第十壹條 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供應麻醉藥品時,必須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和1979年衛生部頒布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細則》第十壹、十二、十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要認真核對購買單位的留存印鑒,發現不符,不得供應。
要認真審核購買單位的麻醉藥品訂購單。應符合批準的級別限量,超過限量不得供應。
醫療單位庫存不足1季度限量,仍可繼續供應1個季度限量。超過部分應在供應時扣除。
對距離供應點較遠、交通不便的壹級限量單位允許1次供應兩個季度的限量;各使用單位也可通過郵購辦理,往來單據都要用掛號信寄發。
為了方便基層醫療單位購買麻醉藥品,可采取按行政區劃審批,經濟區劃供應的方式。第十二條 科研、教學單位及其它特需的麻醉藥品,按地、市衛生部門審核批準的數量供應。對晚期癌癥、計劃生育所需麻醉藥品,如醫療單位原確定的限量不足,應按衛生部門審核批準的超限量數供應。
援外需要的麻醉藥品,按衛生部審核批準的證明供應。第十三條 對軍隊、武警供應分別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衛生部頒發的“軍隊衛生醫療單位所需麻醉藥品供應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醫療單位麻醉藥品供應管理辦法”供應。第十四條 獸用麻醉藥品應根據農業部制定的獸用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供應。第十五條 各級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必須設立麻醉藥品專用倉庫或專櫃加鎖,指定專人(可兼管)負責保管工作。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在國內鐵路、公路、航運、空運、郵寄運輸時,憑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辦理運輸手續。對運輸途中損耗的處理,按壹般藥品的調撥責任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