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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藥品禁止在大眾媒介上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九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下列藥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廣告:

(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特殊管理的藥品;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令停止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三)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試生產的藥品。

第二十條 國內外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中介服務組織確認的各種資格的內容不得在藥品廣告中發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 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藥品生產批準文號、禁忌癥、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企業名稱及廣告主名稱。

只出現藥品名稱的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和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第二十二條 藥品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書中規定有禁忌內容的,必須在廣告中醒目標示。不能全部標示的,除註明主要內容外,應當標示“其他禁忌詳見藥品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藥品商品名稱不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宣傳需使用商品名稱的,必須同時使用藥品的通用名稱。

註冊商標包含藥品商品名稱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名義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商標使用範圍既包括藥品又包括其他商品的,使用商標名稱宣傳時,必須標明商品種類。

第二十四條 藥品廣告中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壹)含有藥到病除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或恐懼,或使公眾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

(二)誇大藥品的功能療效或者把藥品的功能療效神秘化;

(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等承諾的內容;

(四)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合所有癥狀。

第二十五條 藥品廣告應當鼓勵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藥品。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壹)聲稱免費治療、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的;

(二)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不復發、不反彈、永葆青春、顯著、消除、解除、根治、根除、藥到病除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示的;

(三)有獎銷售、讓利銷售及饋贈、降價、指定產品、專用產品、以藥品作為禮品或獎品的;

(四)聲稱或暗示藥品為正常生活或治療病癥所必須,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的需要,能幫助改善或提高成績,能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等。

第二十六條 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和患者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

第二十七條 藥品廣告不得與其它藥品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含有藥品有效率、治愈率、排序、評比等綜合評價或者獲獎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非處方藥品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處方藥藥品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處方藥廣告在《藥品廣告審查表》中必須註明“僅限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發布”。

第二十九條 非處方藥廣告必須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電視藥品廣告中非處方藥專用標識必須始終出現。

第三十條 非處方藥品廣告的批準文號、忠告語、禁忌內容必須醒目標示,在電視廣告中出現的時間不得少於5秒。

第三十壹條 非處方藥不得在兒童節目和兒童出版物上發布廣告,不得以兒童名義介紹藥品,不得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不得出現兒童不在成人監護下單獨用藥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大眾媒介發布的藥品廣告不得含有標明或者暗示能增強性功能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三十四條 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的廣告,可以介紹藥品的藥效學、藥理學及臨床研究的有關數據或結果,其依據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資料和參考文獻為準,在廣告發布中必須註明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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