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保險欺詐行為,有下列後果《醫療保險欺詐行為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並處違法行為所涉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違法的用人單位和學校,第三十七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使職工或者在校學生不能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按照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職工或者在校學生的醫療費用;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醫療保險欺詐
騙取醫保的方式很多,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行為。如允許或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應由參保個人自費支付的醫療費用,申報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在醫院掛個床或者在醫院門診就能治療的參保個人。通過重復掛號、重復或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對於被保險人來說。違反醫療保險藥品範圍或藥品品種規定,超量、重復、違規使用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通過分解、變更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並入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費用進行結算。協助參保個人獲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統籌基金。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違法收費行為。弄虛作假,通過虛報、傳輸數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或個人賬戶資金的。為非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藥品,代其刷社保卡。將醫保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者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費用調換為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費用,申請醫保結算,套取資金支付。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虛假醫療單據報銷。
第三,保險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因過失造成保險事故,或者因誤解而認為保險事故實際上並未發生,或者因計算錯誤而誇大事故損失,從而獲得保險金,則不構成犯罪。至於本罪的故意,既可以在投保前產生,也可以在投保後產生。也可能發生在保險事故之前或之後。犯罪故意發生的時間不影響本罪的性質,但量刑時可以適當考慮為情節。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介紹的關於醫保欺詐的後果。醫保欺詐,除了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涉及保險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