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甲類全部納入報銷範圍,按規定比例報銷;按比例扣除壹定數額的個人自付費用後,剩余費用納入報銷範圍,按規定比例報銷。乙類藥品(不含協議期談判藥品)統壹按省規定的5%執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中,治療腫瘤的西藥比例,個人先付,省裏統壹規定為20%;剩余藥品個人預付比例確定為5%。原常規乙類藥品在協議期內轉談判藥品的,個人按照常規乙類藥品政策先行支付。
(壹)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1.普通門診統籌
(1)起付標準:100元。
(2)報銷比例:在職職工50%,退休職工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職參保人900元,退休參保人1.200元。
2.門診慢性(特殊)疾病
(1)起付標準:500元。
(2)報銷比例:慢性病80%,特殊疾病9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根據不同疾病,不同疾病的限額在1.200元-3600元之間。同時患有兩種及以上疾病的,以評估疾病中最高的統籌支付額為準。每增加壹個病種,500元統籌賠付,最高賠付1.500元。
3.住院治療
(1)起付標準: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壹級甲等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第二次為200元,第三次及以上為100元;二級醫院分別為600元、500元、400元;三級醫院900元,800元,700元。省內定點公立中醫醫院的起付標準執行壹級醫院標準。
(2)報銷比例:住院和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為91%;在職和退休二級醫院報銷比例為88%;三級醫院職工報銷比例為83%,退休人員為88%。
職工醫療保險壹個醫療保險業務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20萬元。
4.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1)起付標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標準為1.2萬元。
(2)報銷比例:88%。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565,438+0,000元。
5.生育保險
二級醫院定額補助標準如下:
(1)生育醫療費補助標準為:
正常發貨2000元;難產2500元;剖宮產3000元。
(2)計劃生育醫療費補助標準為:
6個月以上終止妊娠1200元;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500元;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300元;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150元;上環、取環、節育150元。
三級醫院上漲10%,壹級醫院下跌10%。
女職工生育前按8.9%的費率繳費超過12個月(不含逾期時間)的生育津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期限和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1.門診統籌
最低支付標準為50元,報銷比例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0元。
2.門診慢性病
(1)起付標準:成人800元,兒童500元。
(2)報銷比例: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壹種疾病1.500元,兩種及以上疾病3000元。
3.門診特殊疾病:按住院標準執行。
4 .高血壓、糖尿病“兩病”(不含已通過居民醫保“兩病”門診的慢性病、特殊疾病評審人員)
(1)發票(官方稅務收據):未設置發票(官方稅務收據)。
(2)報銷比例:政策範圍內5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高血壓225元/人,糖尿病375元/人。對同時患有“兩種疾病”的,分別享受相應待遇。
5.住院治療
(1)基本醫療保險:
①起付標準:省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壹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2000元;省外2500元。
②報銷比例:省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壹級醫院90%,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55%;省外醫院50%。
京津冀協同發展定點醫療機構按省級標準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①起付標準:13000元(年累計)。
②報銷比例:分別報銷60%(最低門檻-65438+萬)、70% (10-15000)、80%(15000以上),年度最高支付30萬元。
6.產婦治療
城鄉居民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報銷。住院正常分娩500元,病理性剖腹產1200元,選擇性剖腹產參照住院正常分娩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