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門診費用,以年度為結算單位。300元以下的門診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為40%,即年結算最高120元,300元以上的部分費用需要個人支付;
2、重疾門診費用,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疾病,基金無起付線,醫保基金支付75%;第三,住院費。根據醫療機構級別,設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標準和基金支付比例。以三級醫院為例。標準在500元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為80%:
(1)三級醫院最低起付標準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
(2)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
(3)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新生兒醫療保險待遇:
1,門急診報銷治療。壹年內,城鄉居民在壹級甲等醫院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起付線為8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補助30%;
2.住院醫療保險待遇。根據醫院級別的不同,壹年內654.38+0.8萬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會有所不同:
(1)壹級醫院可報銷65%的住院費用,不設免賠額;
(2)二級醫院起付線300元,住院醫療費用可報銷60%;
(3)三級醫院起付線500元,住院醫療費用可報銷55%。
3、門診特殊疾病報銷待遇。門診特殊疾病,壹年內起付線標準為300元,最高支付限額和報銷比例按住院報銷標準執行;
4.學生意外保險福利。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議劃撥統壹的學生兒童意外傷害保險,解決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補償、傷殘和死亡津貼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