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藥品談判:將臨床需求大的藥物納入醫保目錄,這樣患者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時,國家給承擔壹部分費用,出發點是切實的為老百姓減輕醫療費用負擔。同時藥品談判是國家統壹拿量和藥企換價的行為(就像妳去市場買菜,買壹斤是零售價,買壹百斤妳就可以和商家要批發價了)。國家跟企業說妳這個藥進入醫保目錄後銷量就會翻倍,妳得便宜點,企業壹尋思之前1000塊錢壹盒能賣出去500盒,進入醫保後能賣出1000盒,那我便宜點吧。就這樣談判雙方(人社部和藥企)達成壹致後,將該品種納入了醫保目錄。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2019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各省按照醫保發〔2019〕65號文規定的時限將97個談判藥品直接掛網,及時組織采購。重中之重的要求是:對配備、使用這些藥提具體要求,指導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及時配備、合理使用,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配備、使用。
配套鼓勵政策有: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通過納入門診特殊病種保障、探索單病種付費等方式,減輕患者負擔。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探索長期處方政策方便患者。對於與原有藥品相比性價比更高、可完全替代的藥品,鼓勵替代使用。執行層面要求:各級衛健部門指導完善談判藥品用藥指南和規範,規範診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各定點醫院同步加強用藥管理,確保談判藥品合理、規範使用。國家醫保局選擇部分統籌地區,對相關藥品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