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執行如下: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壹是單胎生育的,給予98天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15天。第二,產假難。剖腹產和三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分娩、產鉗分娩、臀位分娩增加15天;三、晚育產假增加30天;四、多胞胎生育的產假,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二胎產假和第壹胎產假壹樣嗎?計生部門負責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壹次。無論是“雙獨”還是“單獨”生育二孩,都不會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產假,不會延長30天。同樣,男方也沒有護理假。可見,與第壹胎產假相比,女方少休30天。產假雖然少了,但還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女性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用,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雖然生了二胎,但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有《準生證》,費用都可以報銷,報銷標準是壹樣的。根據現行生育保險政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職工,只要用人單位為其參加了生育保險,並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就可以報銷生育費用。雖然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貼,但是因為生育津貼是和產假時間掛鉤的,這就意味著生育二孩的女職工將失去30天的津貼。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除了產假和津貼外,其他合法權益與第壹個孩子相同。按照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享受產假和哺乳假的權利,應當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扣減其工資、福利、補貼和出勤獎金,不影響其晉升和調整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否則就違反了國家勞動法,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性:
根據《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假可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條例完善了積極生育支持的相關措施,其中壹項是將產假由30天延長至60天。綜上所述,上海女職工產假和生育假可以加在壹起,生育期間可以有158天的假期。這些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女職工的支持和關懷,用人單位應積極響應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