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條件 1.具有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2.具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洗消、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3.具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洗消、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4.合理布局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有毒物質、不潔物質接觸;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dg(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經營場所的具體方位圖,自建物業的,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的,提交租賃合同和產權證明或多家企業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使用同壹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還應提交建築物平面圖作為地址分割方位說明;4.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5.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6.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負責的還需提供其他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復印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份,包括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記錄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查驗、貯存、運輸制度等、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具備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8.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企業提交2人,個人提交1人)。
有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9.具有與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和經營設施的空間布局清單及操作規程文件,食品經營設備和工具包括紫外線燈、更衣設備、洗滌設備、照明、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氣物料的設備和工具。
儲存、運輸和裝卸設備。
通過電話、網絡銷售食品的,應註明電話銷售網點和網址。
空間平面布置圖,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等;經營散裝食品的,空間平面布置圖應體現單獨銷售區域; 10.工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經營許可受理和審查時限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作出準予經營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程序 1.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2.提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材料接收憑證》或《受理通知書》,等待許可審批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三、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註意事項 1.申請人應向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定主體資格。
3.已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變更或者有效期屆滿延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有隱瞞,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食品經營者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5.對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願申請換證的,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六、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之日,有效期為五年。
7.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營業務、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的具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