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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告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其他廣告參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範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鼓勵、支持廣告業健康發展,提高廣告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第四條 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廣告審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妨礙社會公***秩序和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第二章 廣告內容第六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其為廣告。

禁止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禁止以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目欄目形式發布藥品、醫療、醫療器械廣告。除開展輿論監督外,新聞報道、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目欄目等公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地址、電話、電子信箱、互聯網網址等聯系方式的,視為發布廣告。第七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清晰、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廣告中使用的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第八條 廣告應當明示下列內容:

(壹)明示廣告主的名稱或者使社會公眾能夠辨明廣告主;

(二)涉及優惠內容或者措施的廣告,應當明示優惠的商品品種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幅度或者數額;

(三)推銷有專用附件商品的廣告,應當明示該商品必須購買的附件;

(四)推銷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的廣告,應當明示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地域範圍和條件;

(五)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電話、短信息等購物形式營銷商品的廣告,應當明示廣告主的地址、聯系時間和方式、支付方式、交付商品的時限和方式以及退換商品的方式;

(六)招聘廣告應當明示用人單位名稱、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七)藥品、醫療、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廣告,應當明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第九條 廣告不得含有下列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壹)片面宣傳或者誇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足的;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認定、評比、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對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其他貶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第十條 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表現形式欺騙和誤導社會公眾。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壹)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宣傳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

(三)宣傳的商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價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產地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內容、形式、性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不可能兌現的;

(五)謊稱商品或者服務經過審查批準、認證、公證或者獲得獎項、榮譽稱號,或者使用不合法的評比結果、獎項的;

(六)使用虛構、偽造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等證明材料,或者使用虛構、偽造的機構作證明的;

(七)非藥品、非醫療或者非醫療器械廣告宣傳治療作用的;

(八)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宣傳的產品功效、適應癥(功能主治)、適應範圍或者適宜人群超出批準範圍的;

(九)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的保健功能、適宜人群超出批準範圍的;

(十)其他廣告參與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證明、認定,或者冒充專業人員進行宣傳的;

(十壹)虛構斷貨、搶購、優惠等情形,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

(十二)主要內容虛假,欺騙、誤導社會公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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