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對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大、第壹、唯壹、首個、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壹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壹、全球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極致、永久、領袖品牌、獨壹無二、獨家、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對於極限用語的店鋪,壹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並進行罰款,處於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而壹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並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由商家全部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