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經營行為的基本要求:
(1)購進藥品進行質量控制。建立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必須有真實完整地購銷記錄;
(3)銷售藥品的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收集整理正確介紹藥品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調配處方必須核對,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4)對藥品倉儲,保管的規定: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
2、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壹百六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註冊證等。
第壹百六十七條
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三)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四)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註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開辦藥企需要的條件: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壹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4、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5、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相關法律規定方面的信息;符合相關法律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5、具有符合相關法律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