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三)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管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有關審核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質量管理規範。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擬訂地方藥材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六)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依法對野生藥材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發布轄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
(八)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批。
(九)指導地方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和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壹)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