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的流程是怎樣的
商標註冊的流程如下:
1、確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或類別;
2、申請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對商標能否獲得註冊做出初步判斷;
3、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註冊申請、繳納註冊費用;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下發《受理通知書》,不合格的下發《不予受理通知書》;
5、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審查通過的編入商標初審公告,不通過的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
6、商標初審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核準註冊、頒發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