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予以公布;仍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