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
二、欺詐的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即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物業所有人和管理人產生錯覺並相信,以至於看似“自願”交出物業。其實這種“自願”是被犯罪分子欺騙造成的,而不是來自受害者的真實意願。
3.主觀上應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以短期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欺騙行為,追得緊則返還,追不上則緩繳,壹般不適合作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