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咨詢和投訴;
(二)舉報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或者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消費品、特種設備、產品價格、知識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二)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六)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