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界對“職業打假人”的批評有五條,1。“職業打假人”不假冒偽劣,但給產品貼標簽、打廣告甚至“啃字”都是違法的。2.“職業打假人”通過掉包、藏貨、撕標簽等非法手段敲詐經營者。3.“職業打假人”在獲得賠償後,無論行政部門是否處罰經營者,經營者是否繼續生產銷售違法產品,都會撤訴。4.“職業打假人”通過大量的投訴、信息公開、行政復議和訴訟,擾亂了市場經濟的實施,浪費了行政和司法資源。5.“職業打假”違背了誠信原則。
我對這五種批評進行辯論。1的批評,我是中立的。針對特定消費者的違法產品標簽和違法廣告,足以損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比如對酒精過敏的人吃了含有未標示酒精成分的食物,可能會引起身體不適或誘發疾病;虛假廣告和宣傳使老年人的財產被騙,甚至因相信產品廣告和推銷員的虛假宣傳而延誤和加重病情。有法院認為產品標簽違反產品安全標準應承擔責任,也有法院認為產品壹定有毒有害,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經營者應承擔責任。關於違法廣告,有的法院認為經營者應當對虛假廣告和宣傳承擔責任,有的法院認為應當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脫離法律意義的“咬文嚼字”要反對,既浪費行政資源,又幹擾經營者經營。“職業打假人”還關註產品質量,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藥品和非食品原料,過期變質食品,食品衛生不達標,無證制假等。
關於第二條批評,犯罪分子以消費者名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訴訟中的偽證要受到法院的懲罰。民事歸民事,行政歸行政,刑事歸刑事。這些違法犯罪不能算作“職業打假人”。退壹步說,任何職業都有壞人和好人。法官、醫生、教師、警察、檢察官都是高尚的職業。誰敢說這些職業沒有壞人,“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也不例外?我們不能以偏概全。關於第三個批評。雙方和解受到行政部門和法院的歡迎,四方和睦。對於“職業打假人”來說,雖然只是拿到法律賠償的壹部分,但能快速拿到賠償也是值得的;對於經營者來說,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減少很多損失,節省訴訟負擔;就行政部門而言,經營者對“職業打假人”履行了民事賠償,起到了懲罰經營者、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原告撤訴,法院皆大歡喜。法律規定,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幹涉,“職業打假人”不能幹涉行政部門是否處罰經營者。經營者繼續生產銷售違法產品的,應當由行政部門查處,是打假的法律主體。我認為打擊假冒偽劣人人有責,舉報違法行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關於第四個批評。消費者投訴舉報違法行為是合法公正的,也是履行公民的法定義務。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實施欺詐,是違法的,是邪惡的。投訴、舉報、行政復議、訴訟太多了,因為違法行為太多了,違法的人應該受到指責。制假售假不需要評判誰對誰錯。
關於第五個批評。誠實信用,顧名思義,就是人要誠實守信。這種理解只是形式上的,片面的。我覺得應該從是否符合正義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來判斷誠實信用,比如醫生不能對病人誠實,警察不能對罪犯誠實,軍人不能對敵人誠實。只是讓消費者通過“知假買假”來打擊假貨,保護了公眾的利益,自然符合民事誠信原則。我覺得“知假買假”是“善意的謊言”。消費者對不法經營者說了壹個“謊言”,但很多人只看到了“謊言”,卻看不到背後的社會貢獻。
如果“職業打假人”在這場“職業打假”的戰役中失敗了,其實是消費者的失敗,後果由全社會買單。作者讀書少,品種有限。請理解並改正文章中的錯誤。如有異議,請聯系作者更正。